根据荣昌县高效应为民服务、精简行政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精神,结合荣昌实际。我县办理种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依据市局文件既《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林造〔2011〕62号)办理。
重庆市林业局文件
(渝林造〔2011〕62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
自2000年我市实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以来,对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林业重点工程用种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森林重庆建设的纵深推进和长江两岸森林工程的全面实施,林木种苗产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步入了快速发展通道,出现了一批大型、超大型苗圃及“林苗一体化”等苗木培育的新模式,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大力培育我市林木种苗产业的指示精神,精心打造西部地区重要的苗木生产供应基地,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10〕164号)及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的意见》(渝林造〔2011〕2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两证”分级审批发放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结合我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现状,林木种子“两证”严格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发放。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分别由市、区县两级林业局审批发放。
1、市林业局审批发放:
(1)主要林木良种、采种基地;
(2)以主要经济林、珍贵树种种子生产为主的苗圃(见附件1);
(3)规模在300亩以上的大型苗圃;
2、其他种子的生产由生产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林业局核发。
(二)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提交如下资料:
(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用地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办理市级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用地和资金必须达到以下条件:林木良种、采种基地及以培育经济林、珍贵树种种子为主的,生产用地面积应达到30亩以上,资金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其它种子的生产,生产用地面积应达到300亩以上,资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办理区县级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用地面积应达到10亩以上,资金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林苗一体化”苗圃规模应达到700亩以上;
(4)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苗圃面积不足30亩的,应当具有林业技术员职称或者经市林业局培训合格的技术员1名;苗圃面积30亩以上、300亩以下的,应当有经市林业局培训合格的种子检验员1名,林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市林业局培训合格的技术员1至2名;培育林木良种、经济林、珍贵树种种子或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等先进技术设备及苗圃面积300亩以上的,应当有经市林业局培训合格的种子检验员2名,林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市林业局培训合格的技术员3名以上。
申请办理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市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
申请办理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分别由国家、市、区县三级林业局审批发放。
1、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市林业局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2、经营主要林木良种、采种基地、经济林、珍贵树种的种子,或者经营一般林木种子且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经营许可证由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审核,市林业局核发。
3、其他种子的经营由生产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林业局核发,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办理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提交如下资料:
(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3);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经营场所和资金证明材料。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有经营场所证明,且需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员资格证明。办理市级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有2名以上经市林业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员;办理区县级经营许可证的应有1名以上经市林业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员。
申请办理林木良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市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
申请办理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二、明确“两证”填写事项
(一)生产种类的填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中“苗木生产种类”,生产一般种子要填写到树种;林木良种、经济林种子生产要填写到品种(系)。
(二)种子(穗条)来源。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中“种子(穗条)来源”,填写自采或购进,种子的产地要填写到县。如果是采种基地生产的种子,应填写基地名称。
(三)苗木经营种类。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中“苗木经营种类”,按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城镇绿化苗木、花卉等项填写。“油茶”种子生产、经营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8〕253号)等文件规定管理。“油橄榄”、“核桃”参照“油茶”进行管理。
(四)有效区域。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中“有效区域”,按许可发证机关的管辖范围填写。
三、规范“两证”新颁、换发、变更、补办程序
(一)新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新申请办理“两证”的单位,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后,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林业局进行材料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审批发放“两证”。需要申领市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由市林业局审批发放。
(二)换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凡年内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需申请换领新证的,应当在“两证”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填写延续《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4)和延续《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5),并将原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者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员、技术员复印件、申请书交所辖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原“两证”由区县(自治县)林业局核发的,仍由区县(自治县)林业局负责换发新证;原“两证”由市林业局核发的,由所在辖区林业局审查盖章后交市林木种苗站,符合条件的由市林业局换发新证,达不到市证换发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局换发新证。
(三)变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当“两证”注明事项发生变化时,生产或经营者要及时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土地、资金、法人和单位名称的要提供相关证明。同时变更法人和单位名称的按新办证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审查核实后,原证是区县核发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局收回原发证(正、副本)重新换领新证;属市局核发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应在申请上加注审查意见,报市局审核换证。
(四)遗失补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两证”遗失的,应及时补办。补办“两证”应提交补办申请。遗失启示(持市级证的要在市级报刊上登报申明原件失效),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林业局申请补办。原证是区县(自治县)发放的,由区县(自治县)审查核实后补发;原证属市局发放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在申请上加注审查意见,报市局审核后补发。
四、切实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指导和监管
(一)加强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被许可人登记项目、生产经营条件变化、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等动态情况。了解被许可人执行林木种子检验、标签使用等情况。重点检查被许可人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是否按被许可核准事项生产经营,是否有伪造、变造、租借许可证等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切实做好“两证”领换工作。种苗“两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每年不再进行年审。“两证”由市林木种苗站在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可到市林木种苗站领取。市及各区县(自治县)颁发的林木种子“两证”均是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依据,按照发证机关的管辖区域,在各种种苗、林业工程招投标中应予以认可。
(三)实行“两证”年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要对“两证”发放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已取得“两证”的企业,经核实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并合法生产经营的,要给予支持和指导;对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要严肃查处;对于无证生产经营的,要按照《种子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各区县(自治县)要将清理结果建立档案。为了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各区县(自治县)应积极推广使用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开发的“林木种苗许可证管理系统”软件。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上报2010年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的通知》(林场法字〔2011〕10号)要求,我市对“两证”办理情况实行年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要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区县(自治县)上年“两证”发放情况报市林木种苗站(见附件6)。
附件:1、主要经济林和珍贵树种名录;
2、《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3、《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延续《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5、延续《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6、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统计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林木种子 生产经营 许可证 管理 通知
抄送: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
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 2011年8月24日印
(共印45份)
附件1
主要经济林和珍贵树种名录
序号 | 树种 | 科名 | 备注 |
1 | 核桃 | 胡核科 | 定点培育 |
2 | 油橄榄 | 木犀科 | 定点培育 |
3 | 油茶 | 茶科 | 定点培育 |
4 | 板栗 | 壳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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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枣树 | 鼠李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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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银杏 | 银杏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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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香樟 | 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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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楠木 | 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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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檫木 | 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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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天竺桂 | 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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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桂花 | 木犀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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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鹅掌楸 | 木兰科 |
|
13 | 厚朴 | 木兰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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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水杉 | 杉科 |
|
15 | 红豆杉 | 红豆杉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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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皂荚 | 苏木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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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黄连木 | 漆树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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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珙桐 | 珙桐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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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杜仲 | 杜仲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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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香椿 | 楝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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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榉木 | 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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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桉树 | 桃金娘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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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 苗木专用 | ||||||||||||
生产者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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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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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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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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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 性 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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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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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
计划生产苗木种类 | 造林苗 | 城镇绿化苗 | 经济林苗 | 花卉 | 其它 | ||||||||
主要树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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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产苗量 | 万株 | 万株 | 万株 | 万株(万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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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穗条)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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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生产条件 | 育苗面积(亩) | 生产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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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性别 | 培训单位 | 资格证书编号 | 资格证书有效期 | ||||||||
检验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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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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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批︶机关填写 |
审核意见 |
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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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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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生产单位性质按国有、集体、个体、股份等项填写。
附件3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苗木专用 | |||||||||
经营者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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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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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人(电话) |
| 经营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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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点 |
| 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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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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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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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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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营苗木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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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性别 | 培训单位 | 资格证书编号 | 资格证书有效期 | |||||
检验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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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贮藏、保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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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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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 批 ︶ 机 关 填 写 |
审核意见 | 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经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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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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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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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非进出口经营者不填写“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编号”栏。
2、“计划经营苗木种类”栏按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城镇绿化木、花卉等填写。
3、经营性质按国有、集体、个人、股份等项填写。
4、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和进出口三项填写。
5、“基础设施状况”栏填写贮藏设施的面积、贮种能力、有关设备名称等内容。
附件4
延续《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生产者 |
| 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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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有效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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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点 |
| 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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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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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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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性别 | 培训单位 | 资格证书编号 | 资格证书有效期 | ||||||||||||
检验 技术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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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 贮藏 保管 技术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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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备 变 动 情 况 | 贮藏 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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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 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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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 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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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苗生产情况 |
| 当年生产种类 | 生产数量(单位:公斤、株、粒) | ||||||||||||||
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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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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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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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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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项目变 更及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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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支机构及 登记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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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条件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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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批︶机关填写 | 审核意见 | 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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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
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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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延续《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经营者 |
| 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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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有效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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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点 |
| 发证日期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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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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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性别 | 培训单位 | 资格证书编号 | 资格证书有效期 | |||||||||||
检验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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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 贮藏 保管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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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备 变 动 情 况 | 贮藏 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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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 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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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 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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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苗经营情况 |
| 当年经营种类 | 经营数量(单位:公斤、株、粒) | |||||||||||||
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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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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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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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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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项目变 更及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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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支机构及 登记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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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或经营条 件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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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批︶机关填写 | 审核意见 | 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经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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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
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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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本年度许可证核发数量(不含延续) | 累计核发许可证数量 | ||||
合 计 | 生产许可证 | 经营许可证 | 合 计 | 生产许可证 | 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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