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南 | 订阅 | +关注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宁夏林业技术推广总站考勤管理制度

    媒体:原创  作者:宁夏种苗
    专业号:宁夏种苗
    2014/11/10 11:08:51

        为进一步加强我站效能建设,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执行力和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第二条 考勤实行签到制,上班按时签到。

    因请事假、病假、公休假或参加研修学习的,应将《请假申请单》等及时交办公室备案。未到办公室备案的,视同旷工。

        第三条 工作期间站领导外出办事按自治区林业厅有关规定执行,并通知办公室;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外出须经分管站长同意;其他干部职工外出,须经本科(室、中心)负责人同意。

        第四条 经站领导或科(室、中心)负责人同意不能签到的,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应及时告知办公室,并在签到册上予以注明。

        第五条 因公出差、下乡、下基层的,应事先填写《出差审批单》,经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初审,分管站长同意后,由站长批准。

        第六条 请事假、病假须事先书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病情较重或有其他特殊情况请假的,经分管站长口头批准后,可先执行事假、病假,事后补假。

        第七条 请事假、病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中心)负责人批准;请事假、病假2天至3天的,由分管站长批准;请事假、病假超过3天的,由站长批准。

        确有较大病情需住院治疗的,须提供由拟诊治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资料。

        第八条 科(室、中心)负责人请事假由分管站长批准,并告知站长;副站长请事假由站长批准,并告知办公室;站长请假须经自治区林业厅主管厅长同意。

        第九条 鼓励干部职工执行年公休假制度。干部职工请公休假须填写《请假申请单》,经科(室、中心)负责人提出意见,由分管站长批准;科(室、中心)负责人请公休假须经分管站长提出意见后,由站长批准。

        各科(室、中心)要合理安排人员进行公休,确保本科(室、中心)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 参加在职研修学习占用工作时间的,应提出申请,经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初审、站分管领导审核、站长批准,并报自治区林业厅人事与老干部处备案后,方可参加学习。

        参加在职研修学习请假的,须提供《录取通知书》等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请事假、研修学习占用工作天数,原则上先行从公休假天数中抵扣。

        第十二条 假期结束后,须在上班当天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到,并到办公室销假,不按时销假的视为旷工。

        第十三条 办公室于每月5日前根据考勤记录、《请假申请单》统计考勤情况。经办公室主管考勤人员核对签字,办公室负责人初审,报请分管站长审签后,对上月出勤情况进行公示、存档。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病假、工伤、婚丧假、生育假、探亲假等按国家规定执行,工资发放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有重大变故或其他特殊情况,须由站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准假期限和工资发放等事宜。

        第十六条 出满勤按月足额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

        每旷工1天,扣发本人当天的全额工资。

        当月事假超过3天的(抵扣公休假后的天数),每超过1天扣除当天绩效工资。

        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 考勤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内容。无正当理由年内迟到15次以上的,或请事假超过15天(抵扣公休假后的天数)的,或有旷工情形的,当年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无故旷工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的,或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考勤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宁夏林业技术推广总站负责解释。

    复制本文地址给好友
    我也说两句
    E-File帐号:用户名: 密码: [注册]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500字。)

    *评论内容将在30分钟以后显示!
    版权声明:
    1.依据《服务条款》,本网页发布的原创作品,版权归发布者(即注册用户)所有;本网页发布的转载作品,由发布者按照互联网精神进行分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商业获利行为,无版权纠纷。
    2.本网页是第三方信息存储空间,阿酷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对象为注册用户。该项服务免费,阿酷公司不向注册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名称:阿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女士,QQ468780427
      网络地址:www.arkoo.com
    3.本网页参与各方的所有行为,完全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有侵权行为,请权利人通知阿酷公司,阿酷公司将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删除侵权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