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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林业局关于2007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媒体:原创  作者:国家种苗网
    专业号:国家种苗网
    2012/10/22 15:30: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2007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实行国家抽查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自查方式进行。国家林业局委托局南方、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分别对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河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13个省和龙江森工集团公司造林使用的林木种子、苗木质量进行了抽查;同时部署其它18个省和内蒙古、吉林、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自查。抽查结果显示,林木种子样品合格率为91.7%,苗木苗批样品合格率为96.8%(详见附件1)。根据国家抽查和省自查结果,我局决定,对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种子样品合格率达到95%以上的陕西、内蒙古,苗木苗批合格率达到100%的广西、龙江森工集团公司,以及在自查工作中认真部署落实,上报材料齐全、规范的北京、天津、黑龙江、江苏、上海、湖南、广东、重庆予以通报表扬;对此次抽查不合格的单位(个人)(详见附件2),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同时依据《种子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我局。
        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为建设现代林业,构建林业三大体系提供优质种苗的战略高度,切实强化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一要加快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工作进度,尤其是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种子生产基地的优良乡土树种,确保应当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通过审(认)定,积极引导造林单位优先使用林木良种,推进造林良种化进程;二要继续严格实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和标签制度,严厉打击无证无签、超范围经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违法行为;三要按照《种子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加大对种苗生产经营者档案建立工作的指导力度;四要按照适地适树适种源原则调用种子,严格控制调拨环节的种子质量;五要加强林木种苗生产技术人员培训,确保其按照标准规范操作。
    特此通报。

     

    附件1、2007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检查情况

    点击下载附件   2007年种苗质量抽查通报附件一.rar - 附件大小:11.4 KB


    附件2、2007年国家抽查林木种苗质量不合格单位(个人)名单表

     

    点击下载附件   2007年国家抽查林木种苗质量不合格单位(个人)名单表.rar - 附件大小:9.41 KB

     

     

                                                                                                                                                               二00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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