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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林木良种审定规范(修订稿)200507301

    媒体:原创  作者:种苗资讯
    专业号:种苗资讯
    2013/3/1 15:58: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林木良种审定规范(修订稿)

    GB/T 14071-93

    The standard of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improved varieties of forest tree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林木良种审定范围、指标和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主要用材林和经济林树种的良种审定。良种认定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T 14073 主要造林阔叶树种良种选育程序与要求。

    3 术语

    3.1 品种 variety

    指在原种基础上通过人工选育出来的具有经济和生态价值,能适应一定的自然和栽培条件,主要遗传性状稳定一致,在产量和质量上符合人类要求,作为生产资料的栽培植物群体。

    3.2 林木良种 improved varieties of forest tree

    林木良种是经人工选育,通过严格试验和鉴定,经区域化试验证明在适生区域内,其产量和质量以及其他主要目标性状明显优于当地主栽树种或栽培品种,在生产中具有经济和生态价值的繁殖材料。在目前林业生产实践中,林木良种包括经审定、认定的优良品种、优良家系、优良无性系以及优良种源内经过去劣的正常林分和种子园、母树林生产的种子和采穗圃、温室、组培室生产出的优良无性繁殖材料。

    3.3 良种鉴定 appraisal of improved varieties

    对良种目标性状的鉴定和评定。育种材料通过试验研究,证明产量和质量符合良种标准后,由成果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试验方法、试验材料、资料、现场实地生长情况和成果进行全面评价。

    3.4 良种审定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improved varieties

    单位或个人选育的林木良种,经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查、评价和认可,并进行良种定名、编号、登记、报请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使用的过程。

    3.5 良种认定 firm believe of improved varieties

    对正在测定尚不具备审定条件的优良种子、枝条(穗、根),由省级林木种子主管部门根据生产需要组织提报,经省级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对其选育过程进行审查,认可合格后发给使用证明,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在规定时间内可作良种使用。

    4 良种审定范围

    4.1 凡申请审定的林木良种,必须具备完整的良种鉴定材料,应达到或超过规定的良种指标。

    4.2 审定范围

    4.2.1 经区域化试验证实,在某一地理区域范围内生产上有使用价值,目标性状优良的品种。

    4.2.2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要求的林木良种基地生产的种子和穗条。

    4.2.3 在优良种源区内选择出的优良林分,经过去劣留优改造,建成的采种基地中生产的种子。

    4.2.4 有其他特殊使用价值的树种类型、家系和无性系。

    4.2.5 引种成功的、符合国家生物安全有关规定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

    5 审定指标

    5.1 良种指标

    良种应具有速生、丰产、稳产、优质、抗逆性强等全部或部分优良性状。

    5.1.1 用材树种良种指标

    a. 在同等立地条件下,单位面积木材产量显著大于当地同一树种的其他品种。其中,阔叶树木材增益要符合GB/T 14073规定;针叶树优良种源和母树林的种子,造林后木材增益5%以上;种子园的种子木材增益10%以上,优良家系、优良无性系,木材增益15%以上;引种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无性系,木材增益大于当地主要造林树种(品种)15%以上。

    b. 具有材质优良,抗病、抗虫、适应不良生态因子(如盐碱、风沙、干旱、瘠薄、低温、积水等)优良性状。

    c. 具有某种或多种特殊使用价值(建筑、纤维、造纸、板材等),且显著优于生产对照品种。

    5.1.2 经济树种优良指标

    a. 以生产果品、油料为主要目的的,在同等立地条件下,经品种比较试验,产品增益应高于当地主栽品种15%;在未实现品种化地区,产量增益应高于平均产量的30%以上;引种成功的良种产量应高于当地主栽品种15%以上。

    b. 品种指标显著优越[见附录A(补充件)]。

    c. 抗逆性强,适应性广。

    5.2 试验指标

    5.2.1 繁殖技术和栽培技术完整配套,可以大面积投产,生产成本低廉,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

    5.2.2 试验期限:慢生树种不少于四分之一轮伐期;速生树种不少于二分之一轮伐期;引种成功树种不少于三分之一轮伐期;短周期定向培育材种不少于一个生长周期。经济树种要有连续四年以上的正常产量记录。

    5.2.3 区域试验,每一具有显著生态差异的地理区域不少于三个符合统计分析要求的试验点,每点试验面积在2ha以上(包括对照)。

    6 良种审定

    6.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部、省级有关林木良种审定的工作条例与规定组织审定。

    6.2 国家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和跨省市区推广的林木良种审定(或认定)。省、区、市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林木良种的审定(或认定)。

    6.3 报审

    6.3.1 选育林木良种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林木良种审定申请书[见附录B(补充件)],并提交技术资料和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材料,提请审定(或认定)。

    6.3.2 报审者要为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核查报审良种的试验现场做好必要准备。

    6.4 审定

    6.4.1 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专业组对申请者进行申报资格审查、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提出书面报告。

    6.4.2 良种审定委员会根据报审材料和专业组核查报告,专门召开会议进行评审,论证良种选育程序的正确性,结果的可靠性,目标性状的优良性,推广使用区域范围和期限。

    7 审定结果

    7.1 良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或认定)报告,阐明对报审良种的评议意见和推广意见。

    7.2 经审定(或认定)合格的林木良种由审定委员会统一编号登记并发给林木良种审定(或认定)合格证书,报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7.3 经审定(或认定)公布的林木良种给以生产许可证,在规定推广使用区域范围和期限内从事良种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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