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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公告(第7号)

    媒体:原创  作者:国家种苗网
    专业号:国家种苗网
    2012/10/1 10:48:21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公告

    第7号

     

    为便于国内外申请者及代理机构办理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有关事宜,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科发[2000]136号)中关于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的规定公布如下:
    一、代理机构是承担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的服务机构,依据委托人的委托,可以承办下列事务;

    (一)提供与植物新品种保护事务有关的咨询;

    (二)代写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文件,办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事项;

    (三)代理提出异议,请求宣告植物新品种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四)代理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植物新品种权的转让以及植物新品种权许可的有关事务;

    (五)代理其他有关事务;

    二、申请设立代理机构的,应当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才能设立。申请设立代理机构,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代理机构的名称、固定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

    (二)代理机构章程;

    (三)三名以上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三、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时,应当有委托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四、代理机构应当聘任有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为代理人,发给其工作证件,同时报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备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到代理机构兼职从事代理工作。

    五、代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高等院校本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

    (三)熟悉植物新品种保护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四)从事过两年以上的育种工作、林业科技管理或者法律工作。

    六、代理人经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考核合格后,由国家林业局发给《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人资格证书》。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五年内未从事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业务或者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管理工作的,其《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人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七、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的代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国家林业局吊销《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人资格证书》:

    (一)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二)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品种内容的;

    (三)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四)擅自接受委托,承办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业务,收取费用的。代理人以上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该代理人追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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