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质资源圃保存工作内容包括种质材料获得、隔离检疫、试种观察、编目与繁殖、入圃保存、管理与监测、更新复壮、扩繁、分发、信息资料处理等。
(一)种质材料获得
在收集种质时, 应获取种质的基本信息,包括种质名称、学名、原产地、地理信息、采集号或引种号、原保存单位编号、种质类型、数量和状态等。收集获得的种质必须是能够直接再生的种质材料, 包括种子、花粉、穗条、根、芽等。具体按下列要求进行保存:
1、树种的种源群体,1个种源不少于50个家系;
2、部、省级复选评审出的各种林木的优良单株,优良品种;
3、经过遗传改良获得的抗性强的品质优良家系、无性系,1个家系要50株以上;1个无性系应10株以上;
4、列入国家级和省级保护的珍贵、稀有、濒危树种,珍稀树种每种不少于100株,.濒危树种每种不少于50株;
5、引种成功的树种,每种不少于100株;
(二)隔离检疫
引进的种质要在隔离种质圃进行种植隔离检疫。首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国内各种检疫对象名单进行严格检疫, 发现有检疫对象要立即销毁。如遇特殊种质则要慎重处理。其次, 要进行预处理, 以种子繁殖的种质材料, 在田间种植之前需对种子表面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后方可播种育苗, 种子表面消毒处理方法依树种而定。对于无性繁殖的种质材料, 要对其携带的病虫害进行消毒, 严格控制病虫害的传播。经检疫合格的或从国内非疫区收集的种质, 可直接进入鉴定评价圃。隔离观察周期依据树种而定, 一般为1~ 3 年。
(三)试种观察
通过田间种植, 首先要进行分类鉴定, 之后对种质的生物学特性和植物学特征进行观察, 并进行相关特征特性的记载。在此基础上, 剔除与保存圃内重复或没有保存价值的种质,同时注意树种生长环境的选择和试种季节的选择。试种观察的工作内容可参考《农作物种质资源整理技术规程》。
(四)编目与繁殖
对符合入保存圃保存的种质, 需将种质的基础信息、隔离检疫信息、试种观察信息等按编目的统一要求进行整理, 编入《国家种质多年生种质资源异地资源目录》, 并给予每一份种质一个“种质圃编号”。编目方法按照《农作物种质资源整理技术规程》中的编目方法进行。
在繁殖圃内对编入《国家种质多年生种质资源异地资源目录》的种质进行繁殖, 以获得入圃保存的足够植株数量。繁殖方法参照《农作物种质资源整理技术规程》中的规定进行。
(五)入圃保存
种质一旦编目, 必须及时入保存圃内保存。由于人为、自然或其他因素造成种质丢失且无法进行弥补时, 必须上报种质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并详细说明丢失原因。
1、种植安排
圃位号的编制: 在确定了准备入圃保存的每份种质所需最小种植面积, 即种质资源异地基本单元区的单位面积的基础上, 依据种质圃资源种植分布的总体安排, 对保存圃进行圃位号编制,每个基本单元区给一个圃位号, 并标注于保存圃平面图上。
资源种植分布的安排: 即对拟入圃保存的每份种质的种植位置进行安排。根据种质资源的特征特性, 分类将资源安排在各种植小区, 每类小区应预留一些种植位置或空间给新增资源。最后绘制出保存圃资源种植安排分布图。
2、保存株数与行株距
保存株数即每份种质在种质圃保存过程中对存活株数的最低限要求, 主要是根据多年生牧草种类及珍稀濒危程度等因素而定。每份种质在2m╳5m或4m╳5m 的保存小区内均匀种植, 乔木3株,灌木5 株, 珍稀濒危种质资源可适当增加保存量。
3、种植与挂牌
种植是将种质种植或移栽到保存圃的过程, 包括种植前预处理即平整土地和种质处理、种植时间的确定等, 一般因牧草的种类不同而异。种植时要对每份种质进行挂牌, 牌上应标注该份种质名称、圃位号或种质圃编号, 种植时应确保正确无误。
4、绘制保存圃位图
种植后要绘制种质圃保存资源平面图, 对每份保存种质要确定圃位号, 要绘出保存种质的圃编号与圃位号的对应图, 即保存圃位图。同时, 建立圃保存资源名录, 名录内容包括圃位号、国圃号、种质名称、入圃时间、保存株数等信息。种质保存圃位图是种质圃的重要档案材料, 须妥善保存; 每次增减资源都要在圃位图上进行标注, 同时要注明制图人与审核人的姓名及制图日期。所有原图都要存档, 圃位图应定为保密资料, 不得任意转借、抄录或拍摄。
5、核对与鉴定
对于入圃保存的资源要进行植物学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核对与鉴定, 如果发现性状不符要及时查找原因并更正; 如种植不成功, 要进行补种或补充征集, 如果变动了保存材料要及时修正圃位图。核对与鉴定工作一般要持续2~ 3 年。
(六)管理与监测
制定种质资源异地种质资源保存的管理制度, 即对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防治、更新复壮等常规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种质资源在种质圃保存过程中, 应定期对每份种质存活株数、植株生长状况、病害、虫害、土壤状况、自然灾害等进行定期观察监测。种植成活后第二年开始监测记载的信息有:( 1) 生长状况, 包括花期株高、花期丛幅或冠幅、分枝分蘖数、枯枝数量、生长天数等, 每年观察监测一次; ( 2) 病虫害状况, 包括发生病虫害的种类、次数、程度、时间, 每年观察监测一次; ( 3) 土壤条件状况, 其中土壤物理性状每5 年测定一次, 大量元素和微量元素每3 年测定一次; ( 4) 种质遇到特殊灾害后应及时进行观察监测及记载。
(七)更新复壮
若种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应按照《农作物种质资源整理技术规程》的繁殖更新技术规程及时进行更新复壮: ( 1) 保存植株数量减少至原保存数量的50% ; ( 2) 植株呈现出衰老症状, 如株丛长势明显减弱、分枝分蘖显著减少、生物量明显下降、枯枝数量增多、生长期缩短; ( 3) 遭到严重的病虫危害。
(八)扩繁
在种质资源异地保存的种质资源, 其保存植株是不能直接提供分发利用的, 需在繁殖圃繁殖扩大数量后才能提供分发利用。扩繁方法按照《农作物种质资源整理技术规程》中的扩繁技术进行。
(九)分发
对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分发种质时, 应严格执行《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从国家种质圃获取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多年生牧草种质圃有权不再向其提供种质资源: ( 1) 不按规定使用所获得的种质资源, 给提供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 2) 不按规定及时反馈利用信息的; ( 3) 不按规定使用或造成泄密或种质资源流失的; ( 4) 恶意索取种质资源等。分发提供的种质数量, 每份种质应以能保证牧草种质资源的遗传完整性为宜, 每份种质一般一次根蘖苗3~ 5 株, 种子50~ 100 粒, 根茎、球茎、鳞茎3~ 5 个。
种质圃一年内向同一单位或个人提供种质份数, 由种质圃依托单位根据《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
凡利用者获取资源的用途符合《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规定的, 可向种质保存圃提出利用申请, 即填写和提交“种质资源利用申请书”。种质圃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及时向利用者提供种质( 需扩繁的种质供种周期由双方商定) , 当无法提供种质时需及时做出答复。利用者从种质圃获取的牧草种质资源只享有有限的、不排他的使用权, 须履行以下承诺: 遵守国家有关种质资源管理法规, 不得将获取的种质资源用于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也不允许向境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分发提供种质。为保障珍稀种质资源不流失, 种质圃应依据《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从严掌握珍稀种质资源的分发。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 应严格按照《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索取种质向境外提供, 都需持有农业部审批文件。
(十)种质信息处理
种质入圃保存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和管理信息, 要在不同阶段及时采集。基本信息主要是在种质收集、隔离检疫、试种观察、编目等处理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包括种质名称、学名、种质类型、原编号、采集号或引种号、原产地、地理信息、提供者、获得日期、获得种质材料类型和数量、植物学特征和生物学特性、病害检疫数据等。管理信息主要是在种质入圃保存、管理与监测、繁殖、更新复壮及分发等过程中获得的数据, 包括入保存圃编目信息( 全国统一编号、圃编号、圃位号、保存量、行株距等) 、监测信息( 生长状况、病害、虫害、土壤状况、自然灾害等) 、更新信息( 更新日期、更新繁殖有效株数、更新方式、更新出圃日期等) 和利用信息( 利用者姓名、利用者单位、利用目的、利用者申请日期、提供日期、提供量、利用者联系方式和利用后反馈信息) 。
将基本信息和管理信息录入计算机, 建立《种质资源异地种质管理数据库》。同时, 将种质入圃保存过程中的相关原始纸质记载表按统一编号或种质圃编号或种质入圃时间顺序装订成册, 建立原始记录纸质档案, 不仅为种质圃管理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数据, 同时也为数据库信息核对提供依据。
以上是异地保存时种质圃的操作方法,但需要注意树种和昆虫的共生关系,如有必要引进必要的对树木生长繁育必须的昆虫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