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须依法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12月11日,在阜新市林业局、彰武县林业局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县哈尔套镇黄花村马家屯李某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未继续申请的情况下,仍继续从事苗木繁育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彰武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与当事人李某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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