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纠缠式举报这一软暴力
(2026年9月16日)
群众信访举报,是监督权力运行、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渠道。依法如实反映问题,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理应受到尊重与保护。但近年来,一种纠缠式举报现象不断引发社会关注,人民论坛等权威媒体刊发评论指出,纠缠式举报,此风不可长。不同于有线索、有事实支撑的正常举报,少数人在问题已经多轮核查并得出明确结论、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持续多头反复举报,把举报渠道当作打击报复、胁迫他人、谋取不当诉求的手段,演变为一种消耗他人、耗费公共资源的“软暴力”。厘清纠缠式举报的内涵特征及危害,剖析滋生的深层诱因,找准治理路径,对于保护实干担当的干部,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与社会风气,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 何为纠缠式举报?它属于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一类表现形态。
具体是指相关事项已经职能部门依规核查、作出正式结论,在没有新线索、新证据的前提下,举报人持续、多头向各级单位重复投递举报材料,不断启动核查流程,以无休止的纠缠施压,达到报复被举报人、逼迫对方妥协让步的目的。识别纠缠式举报,关键把握几个鲜明特征。一是事实支撑薄弱,举报内容大多依靠主观臆断、捕风捉影,缺少客观证据,经多次核查,最终结论均为查无实据。二是反复多头投递,同一事项跨层级、跨部门持续提交不实材料,循环发起举报,重复不断举报。三是诉求带有个人私利属性,并非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监督初衷,核心目标是打击报复当事人,逼迫对方满足个人诉求。四是拒绝接受法定核查结论,在相关部门已经作出明确答复后,不认可结果、不愿息诉罢访,持续消耗行政资源。这里必须划清一条清晰界限:正当的监督举报受法律保护,纠缠式恶意举报,绝不能等同于群众监督。
二、纠缠式举报这种“软暴力”,带来的危害不容低估。
首当其冲的是挫伤干部干事积极性,助长不敢担当的风气。干事创业必然触及矛盾、调整利益,很容易得罪人,实干担当、敢闯敢试的干部,往往因推进工作、维护集体利益,成为心怀不满者报复性举报的目标。即便经过多次核查最终查无实据、还以清白,但反复的谈话问询、持续的调查核实、漫长的自证清白过程,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与精神负担,不仅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应对核查,无法全身心投入本职工作,还可能面临舆论猜忌、同事误解,个人名誉与工作积极性遭受双重打击。长此以往,“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消极躺平心态便会在干部队伍中滋生蔓延,部分干部倾向于做“太平官”、“老好人”,遇到矛盾绕道走、面对难题不敢闯,不愿攻坚克难、直面矛盾、担当作为,最终制约各项改革发展事业稳步推进,影响地方治理效能与工作落实质效。
其次,大量挤占有限的公共行政资源,稀释监督执纪工作实效。纪检监察、信访核查等工作本身专业性强、任务繁重,且人力、物力、时间资源十分有限,核心职责是聚焦真实违纪违法问题、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纠缠式举报往往是同一事项无新证据、无新线索的重复缠告,却需要各级各部门安排专人专责,反复开展调查核实、反复梳理材料答复,每一次循环举报都意味着行政资源的重复消耗。原本用于查处侵害群众利益、违反党纪国法等实质性问题的力量,被无端牵扯在不实举报的核查中,导致真正需要监督处置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关注,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得不到高效响应,监督执纪的精准性、实效性大打折扣。基层监督力量本就紧张,大量精力耗费在循环核查无实质内容的重复举报上,会造成一线工作人员疲于应付,难以深耕重点案件,既浪费了宝贵的公共治理资源,也降低了政务服务与监督工作的整体效率,违背了信访举报制度设立的初衷。
再者,冲击社会价值导向,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与公序良俗,不利于扶正祛邪。信访举报制度本是弘扬正气、维护公平、保障群众监督权的正义渠道,一旦被异化为打击报复、谋取私利的工具,就会彻底扭曲监督的本质意义。当实干者、奉公者蒙受无端困扰,兢兢业业做事、规规矩矩履职的人反而要为他人的恶意私欲买单,承受精神与工作的双重压力;而恶意缠告、滥用举报权的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甚至能通过纠缠达到不正当目的,就会在社会上形成“老实人吃亏、投机者得利”的负面观感,颠覆大众对是非对错的基本认知。这种不良风气一旦蔓延,会潜移默化影响社会大众的价值判断,让人们对监督制度的公信力产生怀疑,严重消解社会对公理正义的认同,挫伤全社会崇尚实干、坚守底线、依法办事的积极性,让歪风邪气得不到遏制、清风正气得不到弘扬,既破坏政治生态的清朗,也扰乱社会风气的纯净,不利于构建崇德向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三、深究纠缠式举报能够滋生蔓延的原因,是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
其一,惩戒约束力度不足,违法成本偏低。部分地方对这类恶意缠告行为重视程度不够,后续处置偏于温和。一些纠缠式举报行为查实后,往往缺少相应的追责惩戒,举报人几乎无需付出代价。个别案例中,持续纠缠甚至能迫使相关方面做出让步,客观上形成不良示范,容易引发效仿效应。其二,制度保障尚有短板,基层履职存在顾虑。面对无休止的纠缠举报,一线办案人员有时存在履职顾虑。一旦认定举报属于恶意纠缠,担心举报人转而针对办案人员继续投诉举报,存在“引火烧身”的担忧,不愿果断认定恶意举报行为,客观上给这类现象留下滋生空间。这里并非批评办案人员,而是制度配套层面需要完善的现实困境。其三,多渠道并行的举报体系,客观上为“批发式举报”提供了可乘之机。当下,信访、纪检、检察、行业主管等多层次、多部门监督渠道畅通,本意是拓宽群众诉求表达途径,方便群众随时随地反映真实问题。但少数心怀私念者,却钻了多渠道受理机制的空子,采取“东方不亮西方亮”的策略,搞批发式举报,大范围消耗纪检监察、信访等公共监督资源,挤占了查处真正违纪违法问题的工作力量。
四、遏制纠缠式举报,既要精准甄别区分,也要综合施策、协同发力。
第一,健全分类甄别机制,明晰边界标准,提升核查处置精准度。细化完善举报事项分类处置规则,建立科学规范的甄别流程,通过线索核查、档案比对、诉求梳理等方式,精准把实名如实举报、合理诉求信访、程序合规的重复反馈,与无依据、无新证、谋私利的重复纠缠举报严格区分开来,划定正当监督与恶意缠告的清晰红线。针对已经依规核查终结、出具正式结论且无任何新线索新证据的举报事项,明确处置规范,按规定不再重复启动大规模核查流程,建立缠诉缠访缠告备案台账,实现各级各部门信息共享、结果互认,避免多头核查、重复处置,把有限的监督、行政资源集中到有实质价值、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线索上,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
第二,坚持澄清正名与反向追责并举,敢于依规依法亮剑。一方面,全面落实干部澄清正名机制,对于经查证属于不实举报、恶意纠缠的,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为被举报干部公开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恢复名誉,主动为实干担当者撑腰鼓劲、卸下包袱,让干部打消顾虑、安心履职。另一方面,加大反向追责惩戒力度,严格依据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对查证属实的诬告陷害、恶意纠缠举报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警示约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坚决抬高滥用举报权的违法违规成本,彻底破除“举报无代价、缠告无风险”的制度漏洞,形成有力震慑,让恶意举报者不敢肆意妄为。
第三,完善一线办案人员履职保护机制,筑牢秉公履职坚强后盾。针对基层办案人员担忧被恶意缠告、不敢大胆履职的现实困境,从制度层面构建全方位履职保护体系,明确办案人员依规依法甄别、处置恶意纠缠举报的履职行为受法律与制度保护,建立履职免责、投诉核查、名誉维护等配套机制。对针对办案人员的恶意投诉、报复性缠告,快速核查、及时澄清、严肃处置,坚决杜绝办案人员因秉公办事、依规履职而遭受无端非议、缠扰报复。同时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与政策指导,持续提升一线人员甄别恶意举报、规范处置流程、做好释法说理的专业能力,帮助基层工作人员掌握处置这类复杂事项的方法,让基层工作人员有底气、有胆量、有保障地依规识别认定恶意纠缠举报行为,切实扛起监督处置职责。
第四,持续做好普法宣传教育,筑牢依法举报思想防线。聚焦全社会尤其是基层群众,开展常态化、精准化普法宣传工作,通过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线下普法宣讲、新媒体科普短文短视频等多种形式,讲清法律赋予公民监督权的边界与意义,明确信访举报的法定程序、权利与对应的责任义务,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权利观、法治观。让广大群众深刻明白,举报权是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是维护公共利益、监督公权力的重要途径,但绝不是打击报复、挟私报复、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权利行使必须在法律框架内、遵循事实依据。同时审慎公开曝光一批恶意纠缠举报被追责的典型案例,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强化“滥用举报权必担责”的法治意识,从思想源头引导群众依法、如实、理性行使举报监督权,自觉抵制恶意缠告、诬告陷害等违法行为。
监督是推进治理的利器,但监督渠道不能被异化为打击报复的工具。治理纠缠式举报,目的绝非限制群众监督,恰恰是为了更好维护正常的监督秩序,保障真正的群众监督落地见效。只有一手坚定不移保障群众依规如实反映问题的合法权利,畅通合理诉求表达渠道,一手坚决向纠缠式恶意举报亮剑、精准施治,才能切实卸下实干干部的思想包袱,让干部敢干事、能干事、干成事,持续维护风清气正的干事环境与社会秩序。

